4月2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三亚各界人士,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会议厅举办了新闻发布会。会上,三亚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树光向来自三亚市社会各界的代表阐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三亚市两级法院司法作风,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举措。并代表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司法服务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加强诉讼执行指导。完善诉讼执行指导、诉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等制度,及时向当事人提示因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实行首问负责。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时,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三、改善立案服务。在立案大厅为人民群众提供导诉、立案、收费、诉前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便民服务。简化立案手续,缩短立案时限,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原则上当日立案,当日不能立案的,7日内必须决定是否立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严控审限延长。审理和执行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期限为两个月。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案件: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审限内不能结案的,必须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手续,院、庭长在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对依法延长审限的案件,在决定延长审限后的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便民法庭。在城郊法院设立便民速裁法庭,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结案;各人民法庭在辖区内设立瓜菜法庭、假日法庭,定期巡回办案,及时有效地审理反季节瓜菜、婚姻家庭纠纷等争议不大的案件;办好旅游巡回法庭,重大节假日期间到风景旅游区或游客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巡回立案审判,及时化解因旅游发生的矛盾纠纷。
六、改进庭审作风。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做到庭审的各个环节全面规范化。
七、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推行全程、全面、全员的“三全”调解工作模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再审等各个诉讼环节,将调解范围拓展到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将调解责任落实到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院长等各层级法官。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必要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或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有利于调解的组织或人员协助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也可委托上述组织或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效衔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八、畅通信访渠道。继续把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院长亲自办信访和每周三“院长接访听证日”制度,重要的申诉投诉案件,由院长接访听证并督办落实。城郊法院将“院长接访听证日”制度延伸到基层法庭,每半个月至少到基层法庭接访一次。
九、推进司法公开。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公开场所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在法院公告栏内进行公告。简化旁听手续,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外国公民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在网上回复投诉、公众建议等。两级法院所有涉及诉讼的收费项目一律上墙公布,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
十、落实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特别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和国家特定的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司法救助。
十一、坚持廉洁司法。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廉洁办案规定和有关回避制度,不徇情枉法、不欺压群众、不贪赃枉法、不吃请受礼、不索贿受贿、不主观臆断、不泄露机密、不违反规定单独会见当事人、不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代理人,自觉树立人民法官良好的公平、公正形象。
审判组织成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违反上述承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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