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中院以和解方式成功执结了一宗历时三年案件。这是该院自今年下半年开展“提高办案效率,清理积压案件”以来取得的又一战果。
2007年11月3日,该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琼海五洲事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粤华发电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
2007年11月6日,三亚中院扣划了广东粤电公司银行存款1000多万元后,广东粤华发电有限公司就不断申诉、信访;期间,利害关系人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也称本案的实体权利人应该是天津外贸实业公司。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于2008年1月3日裁定冻结五洲公司和天津工艺品公司的银行存款2970.0936万元,并请三亚中院协助执行,要求三亚中院停止向五洲公司支付执行案款。后来,原执行依据海南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维持,2010年1月6日,三亚中院决定恢复执行。
因广东粤电公司不断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9日决定立案审查。由于广东粤电公司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三亚中院分三次共扣划了广东粤电公司的银行存款458万元,剩余本金542万元尚未执行。
截至今年6月,该案已执行到位2000多万元,基本执行完毕,考虑到广东粤电公司系大型国有供电企业,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就剩余1000多万元本金及罚息的执行问题,三亚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举行执行听证会。执行庭领导亲自主持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之以法。经过五个多小时的耐心开导,申请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放弃了500万元的罚息,被执行人也终于放下不满情绪,对法院的执行表示理解。三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剩余的本金及执行费由粤电公司一次性付至三亚中院的执行账户。该款现已由三亚中院交付给五洲公司。
此外,对于广东粤电公司的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予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