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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出台指导意见:五种情况成裁判外嫁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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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2月1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外嫁女”诉讼案件裁定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据了解,近年来,三亚市涉及“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已呈现井喷式增长,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法官却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10月29日,三亚市中级法院专门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等问题召开研讨会,以期形成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


情况:


  “外嫁女”案件涉及面广


  “外嫁女”案件的复杂程度在于其涉及到保护妇女权益、信访、传统习俗、“外嫁女”的子女等等。三亚市中级法院再经进一步了解,其中还有“嫁农女”和“嫁城女”两种情况。此外,与之相关的还有农村入赘婿等情况。


  有关“外嫁女”案件引起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底,三亚市人大法工委、三亚市两级法院、三亚市市妇联、三亚市市法制办及部分镇等单位就曾探讨过这一方面涉诉的问题。其时,已有与会人士担心没有一个统一尺度,同样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现象:


  “外嫁女”会两头落空


  按照我国农村传统习俗,嫁农女性村民婚后一般随男方生产、生活。由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少人多现象,以及我国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其土地征收补偿款等收益分配权往往因原居住地与新居住地相互推诿,造成出嫁女丧失原居住地收益分配权,同时因户口尚未迁入或者土地承包工作已经进行完毕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收益分配权,导致两头落空。


困难:


  法院不好把握裁判尺度


  “外嫁女”王某即是这类情形,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嫁后户籍并未迁走,并在户籍所在地耕种自家的自留地与父母责任田,赡养自己父母。从三亚市法院一审到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其具备原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参与涉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据统计,三亚市两级法院2010年共受理此类“外嫁女”案件412件,而2008年仅有46件。


  记者了解到,由于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从而启动法院二审的案子并不只此一件。之所以不服,往往在于认为“外嫁女”是否应该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上,双方存在分歧。因为这无法用“可以分”还是“不可以分”来回答这类问题,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情况各异,三亚市两级法院如何把握判决尺度很困难。


  此前,关于“外嫁女”案件的历次探讨都是集中在怎么把握一个统一的裁判尺度上。


规定:


  五种情况成裁判统一尺度


  记者就“外嫁女”案件相关规范标准采访了三亚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专委、新闻发言人孙树光。


  在“外嫁女”案件中,之所以屡屡出现,正是因为涉及到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收益分配权。对此,三亚市中级法院在这次出台的规范中规定:凡嫁农女性村民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但在夫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已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的,该嫁农女性村民及其子女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凡嫁农女性村民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仍在娘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已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的,该嫁农女性村民及其子女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凡嫁农女性村民虽在夫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的,该嫁农女性村民及其子女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凡嫁农女性村民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仍在娘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的,该嫁农女性村民及其子女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结婚的农村女性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土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其以娘家承包户的代表为被告,要求娘家对被征收的承包土地所分得的土地补偿费部分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反上述意见,剥夺、限制嫁农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土地补偿款等收益分配权的分配方案,应确认无效。


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