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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邀请相关单位共同商讨民事审判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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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讯(记者 李业滨)记者在10月29日、30日三亚市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上获悉,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近年来呈增长态势,三亚法院系统邀请相关单位共同商讨该类案件相关问题,以图规范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尺度。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曾繁深,三亚市政协副主席林国辉出席研讨会。省高院、市人大、市政协、市妇联、市法制办、两区六镇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


  近年来,三亚市法院受理“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超乎预见地呈井喷式增长。其中,2008年共收案38件,2009年收案则达228件,增长率500%。到了今年,仅1至9月就收案411件。


  由于三亚市的“外嫁女”案件量大,处理难度也大,如果在处理此类案件的重大问题上不能统一认识、没有规范的裁判标准,“外嫁女”案件将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基于这一现实,市中级法院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对策,以期达到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目的。


  据悉,2008年底,省高院曾为此出台《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认定“外嫁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3、“外嫁女”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这三个条件的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只要“外嫁女”具备三个条件之一就认定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有人的看法则完全不同,认为“外嫁女”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确认该资格。一位法官表示,在这类案件中,既要避免“两头空”,又要避免“两头占”,以什么来进行证明,外嫁女到底应该在哪一方领取补偿,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更详细的规定。


  三亚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来讲,这次研讨会收集了不少建议性的意见,今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将进一步细化标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